起步区NA3(EA1~EA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起步区NA3(EA1~EA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开展起步区NA3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34号)、《关于起步区NA3(EA1~EA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23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片区整体供热(冷)、燃气工程由新区财政提供总投资的 30%作为资本金,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直埋部分由政府先行投资,并计入政府应承担部分;其余工程为新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起步区NA3(EA1~EA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起步区第一组团北片,北起EA1,南至EA2。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城市主干路NA3(EA1~EA2),全长约1.75公里,红线宽度48米,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新建干线综合管廊NA3(EB2~EA2),全长约1.2公里。建安工程费约为16236.61万元,其中道路部分9521.9万元,管廊部分6714.71万元。
具体以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
2.3本项目招标范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管廊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电力通信排管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压力管道监督检验以及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5本项目的工期要求:以实际施工招标文件为准
2.6.质量标准:合格。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①1名,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申请人一致。
②近三年以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过一项施工合同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或综合管廊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业绩。
③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注: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第①-②条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6中要求提供,第③条在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九、其他材料(一)资格预审文件响应承诺函中承诺。
(4)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1、2022、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若2024年后成立,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五、近年财务状况表)。(以联合体形式进行申请的,联合体中一方具备财务指标要求即视为联合体满足财务指标要求)。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申请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申请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d.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e.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f.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g.申请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h.申请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i.申请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j.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k.申请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l.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m.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n.近一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申请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o.申请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p.申请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q.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r.申请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s.申请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上述资格预审公告信誉要求第①项修改为本条);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严重履约不合格、严重失信行为等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上述资格预审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u.近二年内(从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前述情形以本项目招标人出具的禁止投标的相关书面处罚决定为准)(上述资格预审公告信誉要求第③项修改为本条);
v.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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